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7/1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1段287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會之當年度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2.廠商納稅之證明:該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
二、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三、本案工程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新臺幣546萬元
四、本案為已公開預算金額之標案,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其所投之標為無效標。(廠商以含稅報價)
五、甲方指定開工日,開工日起90日曆天以內竣工
六、決標原則如下: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並以其標單上所報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
七、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1 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 明其身分關係。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八、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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