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2.本採購案可電子領標、投標。
3.標函應於規定截標時間前寄達,逾期無效。專人送達應於截標前,上班時間內送達本處文書課收發。
4.截標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舉行。
5.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6.投標廠商標價應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8.投標時投標廠商請務必確實檢附廠商法律責任切結書、廠商聲明書,無檢附或填寫不完整者為不合格標。
9.本採購案訂價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25及26條辦理。
10.提供「本工程地區以往主要供料材料實際施作數量統計表」作為投標廠商投標估價之參考。
11.物價指數調整要點之「特定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投標廠商得以本公司「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提出不適用聲明。
12.廠商於投標時如有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則其工程金額調整不適用特訂條款內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13.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14.工程交辦或實際施作數量與用戶申請或配合政府工程需要等因素有關,預估總工程款不易精確,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1)自開工日起未屆滿3個月,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2)自開工日起屆滿3個月,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3個月,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3個月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15.本採購案之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所列之工程預計開工日為105年12月1日,惟為配合丙工區工程執行情形,得依本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
16.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本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17.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18.本處政風貪瀆檢舉電話及電子郵箱:電話(02)2733-9733;電子郵箱:
[email protected]
19.未克親自前往本處領取押標金者,請填妥「退還押標金切結書」及檢附「回郵信封」,以利押標金之退還手續。
20.自105年1月1日起公告招標之本公司配電工程,其承攬契約規定應自備之盔型電氣安全帽、橡皮毯、橡皮線管、跳線用橡皮線管等安全防護具,由承攬商逕洽檢驗單位、自行辦理檢驗或洽本公司各區處收費代為檢驗;橡皮手套、橡皮肩套及絕緣安全鞋計3項,由承攬商逕洽檢驗單位或自行辦理檢驗,亦得委由本公司各區處免費代為檢驗。
21.配合臺北市政府自104年7月1日成立「臺北市道路管線暨資訊中心」並要求管線單位於施工期間將施工過程全程攝影並即時傳送至道管中心,新增「施工攝影上傳作業」等工項。另,臺北市道路管線暨資訊中心提供之攝影機等相關設備,乙方應負保管責任,倘該設備遭毀損、被竊或遺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甲方不予負責。(詳本工程契約特訂條款補充說明)
22.本工程施工倘涉及屋頂作業,乙方及其分包廠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規定指派屋頂作業主管負責監督指揮施工並辦理相關安全措施。
23.本契約至少應備有「路徑探測器」一組,並列入附冊一附件4配電外線工程承攬商工作班每班工具一覽表之繳驗項目,其相關費用列入可量化安全衛生費用支付。(詳本工程契約特訂條款補充說明)
24.因應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實施週休2日,並符合實作實算之原則,新增「假日施工(按管路地下日間施工單價x1.75)」及「假日施工(按外線架空(或地下)日間施工單價x1.75)」等工項及其計價方式與違約處理等相關規定。另,因假日施工其施工費用已以該日施工量按契約單價加75%計付,故原「例假日、休假日施工費用已平均攤列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之規定已不適用。(詳本工程契約特訂條款等相關規定)
25.增訂附冊第二部分附件7-1「配電工程假日施工注意事項」落實假日施工履約管理。
26.其他詳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承攬契約及特訂條款等相關規定。
27.因應本公司配電工程資訊系統(DCIS)更新,預定105年10月11日起以NDCIS系統設計交辦之工作單案件,其施工前報工、施工中現況回傳、施工管理及施工後之竣工、結算報銷領款等作業,請依本則附件30至NDCIS辦理相關電腦資料輸入作業,工量依詳細價目表B3-55~B3-58工項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