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處得依實際需要增購原契約總金額20%以內,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標價總金額(不含營業稅)之一定比率: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1段109號
履約期限
自接獲交貨通知單次日起算30日曆天內交貨,餘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標準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上述金額均含稅。
本案未稅之「採購金額」:11,999,988元整。
本案未稅之「預算金額」:9,999,99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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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本案允許電子領標且不提供現場領標;不允許電子投標,投標廠商應以書面投標。
二、本案採不分段開標:請將所有投標文件置於綜合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密封。
三、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2.1.6 投標標的產地「請務必填寫,勿空白」。
四、本案採複數決標以分組報價總價決標,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報列各組項目之單價及總價。
五、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分組總標價(含營業稅)超過分組預算金額(含營業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六、履約期限:本契約採分批交貨,契約期間內由甲方開立交貨通知單通知乙方交貨,乙方應於接獲交貨通知單次日起算30日曆天內交貨完成,履約期限採二大原則加以規範,符合其中一項者,即停止通知交貨:(1)自決標次日起至111年7月31日;(2)累計交貨總金額已達契約總金額;(3)屆滿履約期限時,通知交貨總金額未達本契約價金80%,經雙方同意後契約期限得展延,惟最長以三個月為限,展延期限內通知交貨金額總金額估算達本契約價金時,即得停止通知交貨。
七、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遇颱風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一上 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八、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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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本處對招標文件內容有所更正、不予開標決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者,將登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應於原訂投標截止期限前自行至該網址詳閱公告附加說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