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1)Cisco CCIE或同級認證工程師。
(2)VMWare VCP 6.5(含)以上或同級認證工程師。
(3)Microsoft MCSE或MCSA或同級認證工程師。
(4)Red Hat RHCE或同級認證工程師。
(5)ISO27001或ISMS(資訊安全認證) 或CISSP或同級認證工程師。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須知更正如下:
1.第六十四條、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更正為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2.第八十二條、其他須知增加
(1)投標廠商得依照公告開標(或通知議價)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參與開標(議價)。廠商如未到場或未攜帶合法印章或授權文件,即視同放棄參與當次減價、比減價或其他相關之權益,但如符合決標條件時仍得為決標之對象。
(2)廠商若有違法或違約行為,經任一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當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為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加本採購案之投標。
(3)廠商如為電子領標者,請於標封內附具領標電子憑據,廠商未檢附憑據者,應於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說明,如未於期限提出說明者,依下列規定處置:1.廠商於訂約期限前繳交「領標電子憑據」,惟其「領標電子憑據」之序號,未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重複者,處該廠商人工領標「招標文件費」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之序號重複者,處該廠商人工領標「招標文件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2.廠商未於訂約期限前繳交者,處該廠商人工領標「招標文件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4)各投標文件所填載標價如有不一致時,以投標標價清單之總標價金額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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