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增購權利,於履約期間得依契約條件通知得標廠商辦理增購,增購金額為契約總價金之20%,其增購項目依原工作項目為主。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押標金額度
廠商標價總額之5%(含稅),計至仟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履約期限
民國109年11月01日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案相關者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上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之商業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投標時須檢具該公司執有下列證明文件之正式員工或由該公司出具連帶保證責任之派駐工作人員執有下列證明文件(本項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於得標次日起7天(日曆天)內提出,未於規定期限提出者,撤銷得標資格並沒收押標金,並以合格之次低標為最低標廠商):該項派駐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規定,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1.乙種以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人)。
2.投標須知第七十七條規定之資料。
附加說明
一.依據投標須知第64條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具該公司執有下列證明文件之正式員工或由該公司出具連帶保證責任之派駐工作人員執有下列證明文件(本項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於得標次日起7天(日曆天)內提出,未於規定期限提出者,撤銷得標資格並沒收押標金,並以合
格之次低標為最低標廠商):該項派駐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規定,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1.乙種以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人)。
2.投標須知第七十七條規定之資料。
二.依據投標標價清單規定
1.履約人員資遣費用(如果發生廠商需資遣履約人員,機關不另行給付價金)。
2.本標價清單需配合填寫投標廠商標價清單計算明細表,不附者視為不合格標。
三、依據本案工作說明書第八條第二十項規定「本契約價標價金包含標價清單內一切費用,如果發生廠商需資遣履約人員,機關不另行給付價金。」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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