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間之增購金額權利,其增購項目依原工作項目為主(增購金額不逾預算),機關於期限內通知廠商辦理契約變更(含新增項目),機關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敘明原標的決定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機關決定增購時,廠商應以原決標價格供應;廠商未能配合增購時,機關得沒收該增購部分相等比率之保證金,並加計1倍懲罰性違約金。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押標金額度
依廠商報價總額5%報價收取,計至仟元(含營業稅)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履約期限
民國108年9月1日至民國109年8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案相關者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上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之商業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證明。
3.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1)屬於人力派遣服務或其相關業者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投標時須檢具該公司執有下列證明文件之正式員工或由該公司出具連帶保證責任之派遣工作人員執有下列證明文件(本項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於得標次日起7天(日曆天)內提出,未於規定期限提出者,撤銷得標資格並沒收押標金,並以合格之次低標為最低標廠商):該項派遣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規定,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1)乙種以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人)。
6.投標須知第七十七條規定之資料,無附者視為不合格標,不得限期補件。
附加說明
依據88年12月16日工程企字第8820876號函釋,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如未有上開情形,而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是否重訂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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