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0321 已決標公告

岡山焚化廠106年度底渣及飛灰穩定化物清運工作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億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060,000
原始預算
$ 5,572,350
底價金額
$ 4,458,000
決標折數
91.07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機關代碼 3.13.30.99.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邱良志
聯絡電話 (07)6241168#210
機關代碼 3.13.30.99.2
單位名稱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機關地址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聯絡人 邱良志
聯絡電話 (07)6241168#210
傳真號碼 (07)6244166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履約期間得依契約條件通知得標廠商辦理增購,增購金額為契約總價金之30%,其增購項目依原工作項目為主,權利義務同原契約。本機關徵詢並獲得廠商同意後,再行換文辦理徵購。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4/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合於招標公告所定資格之廠商,於公告規定辦公時間內向本分處總務課購買每份酌收工本費300元,函購招標文件(地址: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廠商應自行估算郵遞時間,本處不負郵遞延誤責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4/25 17:00
開標時間 106/04/26 09:00
開標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標價之5%(含稅),仟元以下不計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5/25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4月30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案相關者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上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之商業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依法登記並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廠商,清除許可證登載之廢棄物清除種類應包括焚化爐底渣(廢棄物代碼D-1103)及「中間處理後之固化物」(廢棄物代碼為:D-2002)之許可,其清除許可量經主管機關核為每日350公噸(含)以上或每月10,500公噸(含)以上,且許可時限至少應涵蓋契約期間,惟若契約屆滿前廠商依法應辦理展延許可期限者,應依法於許可証屆滿前3至5個月內補送「申請許可証展延之送件証明」文件,屆時若未提送者以違約論。若展延遭駁者亦同。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三)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本項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於得標次日起7天內(日曆天)提出,未於規定期限提出者,撤銷得標資格並沒收押標金,並以合格之次低標為最低標廠商)。 1.廠商人員中須具備有丙種以上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之作業主管1人及吊掛作業人員1人。 2.依法登記並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乙級(含)乙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廠商,清除許可證登載之廢棄物清除種類應包括飛灰中間處理產物(飛灰穩定化物)(廢棄物代碼D-2002)。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 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 之信用證明等。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4/25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30.99.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邱良志
聯絡電話
(07)6241168#210
機關代碼
3.13.30.99.2
單位名稱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機關地址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聯絡人
邱良志
聯絡電話
(07)6241168#210
傳真號碼
(07)6244166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履約期間得依契約條件通知得標廠商辦理增購,增購金額為契約總價金之30%,其增購項目依原工作項目為主,權利義務同原契約。本機關徵詢並獲得廠商同意後,再行換文辦理徵購。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4/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合於招標公告所定資格之廠商,於公告規定辦公時間內向本分處總務課購買每份酌收工本費300元,函購招標文件(地址: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廠商應自行估算郵遞時間,本處不負郵遞延誤責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4/25 17:00
開標時間
106/04/26 09:00
開標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標價之5%(含稅),仟元以下不計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5/25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五路9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4月30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案相關者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上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之商業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依法登記並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廠商,清除許可證登載之廢棄物清除種類應包括焚化爐底渣(廢棄物代碼D-1103)及「中間處理後之固化物」(廢棄物代碼為:D-2002)之許可,其清除許可量經主管機關核為每日350公噸(含)以上或每月10,500公噸(含)以上,且許可時限至少應涵蓋契約期間,惟若契約屆滿前廠商依法應辦理展延許可期限者,應依法於許可証屆滿前3至5個月內補送「申請許可証展延之送件証明」文件,屆時若未提送者以違約論。若展延遭駁者亦同。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三)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本項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於得標次日起7天內(日曆天)提出,未於規定期限提出者,撤銷得標資格並沒收押標金,並以合格之次低標為最低標廠商)。 1.廠商人員中須具備有丙種以上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之作業主管1人及吊掛作業人員1人。 2.依法登記並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乙級(含)乙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廠商,清除許可證登載之廢棄物清除種類應包括飛灰中間處理產物(飛灰穩定化物)(廢棄物代碼D-2002)。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 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 之信用證明等。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4/2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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