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297號1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200元整/向出納部門繳納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297號3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021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297號1樓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0年11月02日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完成測試安裝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設立登記之冷凍空調設備專業廠商。
2.最近一年無欠繳稅者。
3.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票紀錄者。
4.廠商於投標截止收件期限日仍屬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5.廠商應具有承做本招標標的之能力。
6.有效期限內之冷凍空調工程同業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期限內之冷凍空調業登記證。
2.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承做之文件。(廠商應提供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契約影本)
5.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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