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花蓮營業所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契約期滿,經雙方同意,得續約一年,並以1次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華路534巷1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貳佰元整(除終止招標外,不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華路534巷10號
履約期限
107年03月01日至108年02月28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資格:
1、依法設立登記廠商。
2、最近一期未欠繳營業稅者。
3、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者。
二、資格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必要時本公司得通知廠商提出文件正本供查驗)
1、廠商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注:因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廠商請勿以營利事業登記證做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3、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購領招標文件:
1、招標文件工本費:每份新台幣貳佰元整(除終止招標外,不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2、發售招標文件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收件日,超出發售招標文件期間者不予受理。
3、於發售招標文件期間之辦公時間內以不具名方式向台糖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花蓮營業所(地址:花蓮市中華路534巷10號)繳納招標文件工本費後領取招標文件,每人限購乙份。(聯絡人:游承松 聯絡電話:03-8523650#18)
4、郵購者於郵購函正面書明「107年度台糖產副品運送(包含冷凍品)勞務採購」字樣,函內應附上招標文件工本費之郵政匯票(受款人:台糖公司花蓮營業所)及自備回郵信封(應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貼上限時掛號回郵郵票九十九元整)一個。以掛號寄台糖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花蓮營業所(地址:花蓮市中華路534巷10號),郵寄郵票或現金者不予受理;郵購以本公司收到郵件之次日為發售招標文件日。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花蓮營業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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