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單位名稱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營繕及採購組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36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五段690號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6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五段690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其他基本資格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1.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供應國產產品者須檢附工廠登記證(明)。供應國外進口品者免附。
2.許可登記證明文件:許可證之廠商名稱與投標廠商名稱不同者,須提供代理証明文件。
A. 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反面:須在有效期限內。如為政府單位公函者,需提供產品規格證明、原裝進口產品證明及產地證明文件。
B.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正、反面:須在有效期限內。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豬環狀病毒感染症不活化疫苗須為行政院農業部獸醫研究所核准上市者,請檢附核准證明文件。
2.供應國外進口品者:須檢附政府機關核准進口與投標前1年內之進口報關文件;如前述文件之申請者或納稅義務人與投標廠商不同,投標廠商應另檢附其他足資證明合法供應關係之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審查基本資格及特定廠商,並經比較性試驗,結果具極顯著性差異者為合格廠商,合格後列入本案合格廠商名單。惟如在名單有效期間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將自合格廠商名單終予以刪除。名單之有效期限117年12月31日
名單展期手續
逐年公告,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機關將於合格名單建立之隔年起,於接受廠商申請文件隔日起15個工作天內完成文件審查,合格後由廠商自行委託第三公正機構或學術單位進行比較性試驗,試驗方法及評定項目依本案採購招標規範辦理);惟如在名單有效期間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將自合格廠商名單中予以刪除。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豬環狀病毒疫苗採購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其他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一)採購標的之規格文件:
1.投標產品說明書或仿單:
(1) 如文件為原文者請檢附中文譯文。
(2) 仿單應記載事項,皆依據農業部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2-2條規定。
2.投標產品外包裝照片:請提供清晰、可辨識之彩色影印,拍照說明與範例請參招標規範。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六條)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6年內,曾有國內交易實績,且單次契約18,080千元以上或累積45,200千元以上、或單次契約262,000劑(dose)以上或累積合計655,000劑(dose)以上。前開實績應檢附可供查證之6年內有效統一發票及買受人簽收文件,且發票所列品項須確為本案採購標的,並已直接銷售予最終使用者(非原廠與代理商或經銷商間之交易)。
(二)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供應國產產品者,除檢附工廠登記證(明)外,亦須提供GMP、cGMP、PIC/S GMP或WHO GMP藥廠證明文件,如提供政府單位檢查結果公函者,其檢查結果應為P級藥廠。
依動物用藥品製造廠優良藥品製造檢查作業要點,各GMP的定期檢查頻度如下,請提供最近一次檢查結果證明文件或政府單位公函佐證。
1. GMP:每二年至少檢查一次。
2. cGMP、PIC/S GMP或WHO GMP:每三年至少檢查一次。
三、其他須知:(詳投標須知第八十三條)
(一) 投標廠商供應國外進口品者,如為原廠代理商則須於決標後3個工作天內提供原廠授權經銷文件影本。
(二) 本案另有動物用藥品得標廠商促銷、搭贈或其他優惠措施條款
及藥品檢驗力價或成分不足、或不符扣款辦法,詳見招標規範。
(三) 機關得請決標廠商提供本案採購標的檢驗方法之文件影本供機關參考。
(四) 合格廠商名單建立:經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相關文件審查合格,並完成機關辦理之比較性試驗後,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比較性試驗方法請見招標規範)。機關將個別通知投標廠商審查結果。
(五) 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限:至117年12月31日止。本案須辦理資格文件審查及比較性試驗,試驗起始日由機關視試驗場域作業期程排定,且試驗期間達6個月以上,整體審查期間較長,投標廠商應自行評估所需成本及作業期程後再行投標,不得以審查期間較長或成本增加等因素提出異議或請求補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