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本契約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總執行金額上限為標餘款(含原契約既有項目及新增項目),擴充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止。屬於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於得標後能履行訂約義務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個月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清除、清理、處理業應檢附:
政府機關核發之清除及處理許可證明文件(影本),許可清除處理廢棄物代碼至少包括D-0902(無機污泥)。本項應檢附證明文件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說明如下:
(1)如投標廠商為清除機構(其廢棄物清運作業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不得分包),其廢棄物D-0902處理證明文件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並出具與分包廠商之合作同意書(正本)。
(2)如投標廠商為處理(中間處理、最終處置、再利用)機構(其廢棄物中間處理作業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不得分包),其廢棄物D-0902清除證明文件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並出具與分包廠商之合作同意書(正本)。
(3)如投標廠商同時領有廢棄物代碼D-0902(無機污泥)之政府機關核發清除及處理許可證明文件者,其廢棄物清運及處理作業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不得分包。
6.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應檢附:
(1)技師公會會員證及技師登記證書、執業登記證等證明文件(影本)與切結書(正本),本項應符合資格。(投標廠商如為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廢棄物挖掘篩分及耕犁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不得分包)
(2)政府機關核發之清除及處理許可證明文件(影本),許可清除處理廢棄物代碼至少包括D-0902(無機污泥)。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並出具與分包廠商之合作同意書(正本)。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