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停車場部分:得另議價續約1次,履約期限:9年10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4號4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投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4號4樓 高雄分公司總務課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停車場經營業(代表廠商)基本資格:1.依法設立登記之合格停車場經營業者。2.廠商納稅之證明。3.最近三年無退票記錄者。(二)證明文件:1.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機關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2.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及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之合格停車場經營業者(小型車)。5.以上文件若於開標資格審查有錯誤缺漏,視同廢標不得補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太陽光電業(合作廠商)基本資格:
1.代表廠商須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之合格停車場經營業者。
2.光電業者(合作廠商)須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營業項目必須具備下列各項之一: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D101011 發電業,E601010 乙級電器承裝業,IG03010 能源技術服務業或D101060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業。
3.須具有建置太陽能發電設施承攬取得完工或維護運轉,實際相關產業之實績合計達 800KWp 以上者。
4.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者。
5.最近一期未欠繳營業稅者。
6.最近三年無退票記錄者。
7.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500萬元(含)以上。
(二)投標廠商(停車場經營業)可組成合作團隊共同投標,合作團隊中約定由 1 家停車場經營業者(限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為代表廠商,另覓光電業者以1家廠商為限,組成合作團隊,並限制重複選擇與其他投標廠商之光電業者(合作廠商)投標:
1.停車場經營業(代表廠商)須符合前款第 1目及第 5 至 7 目之規定,其餘光電業者(合作廠商)須符合前款第 2目至第 7 目之規定,光電業者實收資本額須符合前款第 7 目之規定。
2.投標時須檢附經公證或認證(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之合作廠商協議書。
3.合作廠商應依契約書文件目錄21之合作廠商協議書第 1 條之約定辦理。
(三)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同停車場經營業(代表廠商) (二)證明文件第1目。
2.納稅證明文件:同停車場經營業(代表廠商) (二)證明文件第2目。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之合作廠商過去建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實績:合計實績須達800kwp以上者,投標廠商應提供累計實績容量的證明文件,(如設備登記函或台電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函,台電公司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或台糖合作建置案契約)。
5.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是否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者。
6.如本款證明文件於開標資格審核時,所附文件經核有錯誤疏漏,投標廠商(含合作廠商)不得補正且視為不合格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