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其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本採購之預算金額範圍20%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及增購履約項目、數量或金額。增購時,得經雙方書面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之計價方式,辦理增加修繕2站計8座加油機盛油盆;如增購本契約所無項目時,由雙方另行議定,廠商不得拒絕,且不得向機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
1.基本資格:
(1)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設立有案,有能力履約之廠商。
(2)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地下儲槽系統污染監測人員訓練」等取得合格證書之人員,計2人以上。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廠商之票據信用查覆單,須經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4)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地下儲槽系統污染監測人員訓練」等合格證書之證明影本及其雇用證明文件,計2名以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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