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
|---|---|
| 機關代碼 | 3.13.30.17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9 - 其他商業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馬雅香 |
| 聯絡電話 | (06)6328703#788 |
| 機關地址 |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
| 傳真號碼 | (06)6328703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 | 212,692,480元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機關於履約期間得於預算金額30%範圍內辦理增購,雙方依原契約條件以換文方式辦理。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4/02/2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200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4/03/24 17:00 |
| 開標時間 | 114/03/25 10:00 |
| 開標地點 |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6,000,000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
|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 確保廠商依法令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
|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 確保得標廠商願意履行責任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其他:履約期限 | 7年 |
|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
|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 (一)基本資格本國銀行或機構: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2.廠商納稅之證明。3.廠商信用證明。4.萬事達(MasterCard)國際組織、威士卡(VISA)、JCB等之收單會員或依商業(工業)團體法加入商業(工業)團體會員之證明文件。外國銀行或機構:1.加入GPA之WTO會員國的外國廠商應檢附該國合法公司設立文件與公司章程影本各1份,並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由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文譯本。2.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總公司負責人簽署正本1份。3.外國銀行或機構須檢附我國政府之分行或分支機構等登記證明文件。4.其他同本國銀行或機構之第2.3.4項 (略)(二)特定資格具有萬事達(MasterCard)國際組織、威士卡(VISA)、JCB等之收單業務之實際經驗,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有信用卡刷卡收單業務之實際經驗,其單次契約金 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一,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三。 |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檢附同時為萬事達(MasterCard)國際組織、威士卡(VISA)、JCB等之收單會員或依商業(工業)團體法加入商業(工業)團體會員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詳廠商之資格摘要 |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
|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
| 其他: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本國銀行或機構: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 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 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 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 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 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表。 (3)查覆表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查覆單應依據備註說明用印,始可作為證明文件。 4.萬事達(MasterCard)國際組織、威士卡(VISA)、JCB等之收單會員或依商業(工業)團體法加入商業(工業)團體會員之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務必填妥及簽署後以正本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6. 廠商於投標截止收件期限日仍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 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者,不得參加投標。 外國銀行或機構: 1. 加入GPA之WTO會員國的外國廠商應檢附該國合法公司設立文件 與公司章程影本各乙份,並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由我國駐 外機構認證之中文譯本。 2.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總公司負責人簽署正本乙份。 3.外國銀行或機構須檢附我國政府之分行或分支機構等登記證明文件。 4.廠商納稅之證明。(同本國銀行或機構規定) 5.廠商信用證明。(同本國銀行或機構規定) 6.萬事達(MasterCard)國際組織、威士卡(VISA)、JCB等之收單會員或依商業(工業)團體法加入商業(工業)團體會員之證明文件。(同本國銀行或機構規定) 7.「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務必填妥及簽署後以正本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8.廠商於投標截止收件期限日仍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者,不得參加投標。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具有萬事達(MasterCard)國際組織、威士卡(VISA)、JCB等之收單業務之實際經驗,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有信用卡刷卡收單業務之實際經驗,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一(42,538,496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三(127,615,488元,檢附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所提供證明文件應如: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2.契約文件(須一同檢附足以證明與標的同性質之採購、契約金額、機關與廠商雙方之用印、契約期間之文件)3.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關認可之證明。前開文件應足資證明投標廠商具有招標文件規定之資格文件,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時,應另附相關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明細表、定作人刷卡業務金額證明、發票)以佐證之】。 |
|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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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