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1臺南市東區生產路54號(健康種苗中心2樓 總務課)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每份50元,繳納招標文件工本費後領取。
開標地點
701臺南市東區生產路54號(健康種苗中心2樓 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1臺南市東區生產路54號(健康種苗中心2樓 總務課)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如下:
(1) 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廠商。
(2) 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
(3) 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非拒絕往來戶或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完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關於截上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廠商之票據信用查覆單,須經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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