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之3號9至12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之3號11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之3號11樓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之3號11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或決標次日)起至106年12月15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型態:公司、學校、機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之社團法人等之ㄧ。(二)相關證明文件:1.登記或設立之證書 。2.納稅證明文件(依規定毋需繳納者免)。
3.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三)廠商為機構、財團法人、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者,登記或設立應具有水資源、水利、土木、廣告、公關或整合行銷等項目之ㄧ;為學校者,需出具該校同意計畫主持人參與本案之公文。(四)廠商為公司者,營業登記或設立應具有工程技術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廣告、公關或整合行銷等執業項目之一,如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領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公會或地方公會會員證。(五)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辦理水利節表揚大會各獎項評選(需具水資源、水利、土木專業及研究發展服務業),依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廠商必須自行施作,不得轉包。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採行異業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3家為上限,另依共同投標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如廠商具異業經營者亦得單獨投標。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於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註:以上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影印本。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領取(台北辦公區秘書室二科)2.郵領:請自行估計
郵遞時間並附回件大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回郵向(台北辦公區秘書室二科)領取3.
電子領標。
其他
(1)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台中郵政第47支局7號信箱或電話04-22501578。
(2)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名稱及電話:經濟部水利署秘書室(電話02-37073131或04-22501452。
(3)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檢舉電話與信箱:法務調查局: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或電話(02)29188888;臺中市調查站: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或電話(04)23038888。
(4)本案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因而停止辦公致無法如期開標時,宜順延至上班日辦理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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