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
適用原因
依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或第一百零五條不適用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者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秘書室二科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5樓第6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秘書室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型態:公司、機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等之一。
2、相關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書。
(2)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承作證明文件。
備註:
(1)廠商為公司者,營業登記或設立應具有廣告業或廣播電視業等項目之一。
(2)廠商為機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者,登記或設立應具有廣告或傳播、公關、整合行銷等項目之一。
(3)以上關證明文件,請提供影印本。
(4)廠商具承作能力之證明:近一年承攬媒體宣傳採購相關專案金額合計達8,000萬元以上,需檢附證明,如決標公告、履約契約、勞務驗收結案證明等);另本案需規劃創新加值方案:須與採購標的有關,並提供公共服務訊息、影音專輯紀錄、協助辦理臨時或緊急性相關議題媒體之因應作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郵領書表者: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回件大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郵資,向本署臺中辦公區秘書室郵領。
(2)自領書表者:於辦公時間內至臺中辦公區秘書室第二科領取。
(3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二、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費。
三、其他:
(1)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臺中郵政第47支局7號信箱或電話04-22501578。
(2)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名稱及電話:經濟部水利署秘書室、電話02-37073009或04-22501458。
(3)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檢舉電話與信箱:法務調查局: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或電話(02)29188888,臺中市調查站:臺中郵政60000號信箱或電話(04)23278888。
(4)本案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因而停止辦公致無法如期開標時,宜順延至上班日辦理開標,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通知投標廠商。
(5)招標投標契約文件與投標標價清單報價金額不一致時,以標價清單為準。
1091211修正公告
1.修正公告預算金額7,600,000元整。
2.修正契約價金給付以總價百分比計算分期金額。
3.招標文件排版調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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