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873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1樓秘書室第二科
開標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5樓第四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73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1樓秘書室總收文處
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以利審核: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營業稅繳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該繳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型錄(油電混合休旅車、休旅車及廂型車)
(五)以上各項文件需一次附於所投標封內,開標時不得要求增加或修改上開証明文件內容。
附加說明
一、履約租車期限:5人座油電混合休旅車1輛、廂型車1輛租期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5人座休旅車5輛租期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租期半年並視機關購車時程得提前終止租約,屆時以實際租賃月數支付價金);廠商應於履約期限內,依機關通知確認單隨時提供符合契約及附加說明所載之採購標的。
二、交車地點:
(一)臺中辦公室〈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
1.5人座休旅車1輛(黑)
2.5人座休旅車3輛(灰)
3.廂型車1輛(黑)
(二)臺北辦公室〈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三段41-3號〉。
1.5人座油電混合休旅車1輛(黑)
2.5人座休旅車1輛(灰)
三、其他補充事項說明: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所指定之場所。
(二)未能通過投標資格及規格審核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價格決標。
(三)投標廠商所附之各項證明文件如屬不實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四)109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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