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計畫為3年計畫,共計14,000,000元;107年度為第1年計畫,經費為新台幣5,000,000元;108及109年為後續擴充,計畫經費各為4,5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1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5樓第4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1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07 年 12 月 15 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型態:學校、機構、團體、財團法人及公司等之一。相關證明文件:(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書:1、廠商為機構、團體、財團法人者,登記或設立至少應具有水資源、水利、土木等項目之一;廠商為學校者,需出具該校同意計畫主持人參與本案之公文;2、廠商為公司者,營業登記或設立應具有工程技術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等執業項目之一,如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領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公會或地方公會會員證;3、外國廠商如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者,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如貨物進口、以書面或電子網路傳輸採購標的或在台有代理者,不在此限;4、以上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中文譯本。其中外國廠商部分,如為原文需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至中文譯本之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但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關資格代之。(二)納稅證明文件(依規定毋需繳納者免)。(三)以上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影印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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