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A01-2 已截止

110年度新店溪青潭水質水量保護區環境維護事件處理採購案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公告日:110/06/18 截止日:110/06/24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3,000,00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0/06/24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機關代碼 3.13.20.5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鄭至為
聯絡電話 (02) 29173282 #381
◎B區被點擊之撲克牌會出現紫色粗框,表示該撲克牌已被挑選,若欲取消挑選,請再點擊該撲克牌1次,紫色粗框會消失。
A區 重新整理
機關代碼 3.13.20.5
單位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機關地址 231 新北市 新店區 北新路1段45巷5號4樓
聯絡人 鄭至為
聯絡電話 (02) 29173282 #381
傳真號碼 (02) 2911728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0/06/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06/24 09:00
開標時間 110/06/24 09:30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45巷5號4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標價之5%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45巷5號4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6個月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 (一) 須具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乙級以上清除及處理機構資格及一般廢棄物焚化爐進場許可、或於機關通知日起 2 週內取得相關資格業者之合作同意書。 (二)須自有或配合租賃、調度適當機型及足夠數量之清運處理、 密封式壓縮車等車輛機具以供計畫執行,非自有車輛機具者,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 2 週內取得相關資格業者之合作同意書或租賃合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110A01-2)因取消電子投標,爰於6月2日重新上網。 < 經2次流標後修正內容如下> (修正前案號為110A01-1) 修正內容主要為專案負責人之資格放寬(資格須有相關證明)、每周巡查基本次數提高為20次、新增夜間及假日巡查(每次巡查均至少5小時),請詳招標文件。 部分修正後內容節錄如下: (一)人員 1、專案負責人(1 名) (1)取得有廢棄物應變作業(或事業廢棄物許可審查、流向管制查核作業經驗)3 年以上經驗者。(經驗證明文件如: 工作期間之結算驗收證明書、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契約連同驗收紀錄或其他經本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時,應另附相關文件以佐證之。) (2)統整計畫執行成效,機關交辦作業事項執行進度及掌控專案執行人員工作成果等。 2、計畫專案執行人員(1 名以上):有廢棄物應變支援相關計畫執行經驗 1 年以上,協助辦理本計畫相關各項事宜。 3、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後 7 個日曆天內,將本計畫執行人員名單、聯絡電話(含行動電話)及傳真號碼等相關資料函送機關備查,計畫執行過程若有人員離職,廠商須於離職生效日起的15 個日曆天前通知機關。遞補人員之相關學、經歷須提送予機關備查。如人員未能妥善履行職務,受託廠商須依機關要求更換人員。 4、廠商執行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之應變支援人員,其中 1 名須領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核發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合格證書且為乙級以上,機關得視污染情節之輕重程度,要求增派人員,廠商不得拒絕。 (二)相關設備: 本計畫執行人員需執行巡查、現勘等勤務,該業務所需設備、油料等由廠商自行準備,機關不另作補償,設備如下:出廠4 年以內車況良好之小客車1 輛(排氣量1600C.C.(含)以上、含 4 輪驅動、GPS 衛星導航、行車紀綠器、車輛維修等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截標時間 110/06/24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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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至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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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0.5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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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231 新北市 新店區 北新路1段45巷5號4樓
聯絡人
鄭至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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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02) 29117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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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0/06/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06/24 09:00
開標時間
110/06/24 09:30
開標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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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標價之5%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45巷5號4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6個月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 (一) 須具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乙級以上清除及處理機構資格及一般廢棄物焚化爐進場許可、或於機關通知日起 2 週內取得相關資格業者之合作同意書。 (二)須自有或配合租賃、調度適當機型及足夠數量之清運處理、 密封式壓縮車等車輛機具以供計畫執行,非自有車輛機具者,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 2 週內取得相關資格業者之合作同意書或租賃合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110A01-2)因取消電子投標,爰於6月2日重新上網。 < 經2次流標後修正內容如下> (修正前案號為110A01-1) 修正內容主要為專案負責人之資格放寬(資格須有相關證明)、每周巡查基本次數提高為20次、新增夜間及假日巡查(每次巡查均至少5小時),請詳招標文件。 部分修正後內容節錄如下: (一)人員 1、專案負責人(1 名) (1)取得有廢棄物應變作業(或事業廢棄物許可審查、流向管制查核作業經驗)3 年以上經驗者。(經驗證明文件如: 工作期間之結算驗收證明書、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契約連同驗收紀錄或其他經本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時,應另附相關文件以佐證之。) (2)統整計畫執行成效,機關交辦作業事項執行進度及掌控專案執行人員工作成果等。 2、計畫專案執行人員(1 名以上):有廢棄物應變支援相關計畫執行經驗 1 年以上,協助辦理本計畫相關各項事宜。 3、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後 7 個日曆天內,將本計畫執行人員名單、聯絡電話(含行動電話)及傳真號碼等相關資料函送機關備查,計畫執行過程若有人員離職,廠商須於離職生效日起的15 個日曆天前通知機關。遞補人員之相關學、經歷須提送予機關備查。如人員未能妥善履行職務,受託廠商須依機關要求更換人員。 4、廠商執行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之應變支援人員,其中 1 名須領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核發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合格證書且為乙級以上,機關得視污染情節之輕重程度,要求增派人員,廠商不得拒絕。 (二)相關設備: 本計畫執行人員需執行巡查、現勘等勤務,該業務所需設備、油料等由廠商自行準備,機關不另作補償,設備如下:出廠4 年以內車況良好之小客車1 輛(排氣量1600C.C.(含)以上、含 4 輪驅動、GPS 衛星導航、行車紀綠器、車輛維修等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截標時間
110/06/24 09: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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