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全程共計4.5年(含第一階段1.5年、第二階段3年),第一階段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預算金額13,264,172元),第二階段自113年1月至115年12月為後續擴充(金額26,441,712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須配合另案抽泥作業履行第三公正單位責任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或機關通知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本國廠商:經中華民國法令核准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
師事務所、學校或學校之研究機構、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
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其相關資格進一步說明如下:
(1)投標廠商如為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其營業項目須含水保或
水利或土木或環工等相關工程檢驗、調查、規劃、設計等,並應繳驗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文件。
(2)投標廠商如為學校或學校之研究機構,應繳驗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
相關證明文件、及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3)投標廠商如為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其服務項
目須含水保或水利或土木或環工等相關工程檢驗、調查、規劃、設
計等技術服務,並應繳驗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4)計畫主持人須為投標廠商之現職人員,須提出薪資證明、或公勞保
證明等其他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1)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其營業項目須含水保或水利或土木或
環工等相關工程檢驗、調查、規劃、設計等,並須繳驗該國公司登
記證明相關文件。
(2)計畫主持人須為投標廠商之現職人員,須提出相關佐證資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計畫係配合「曾文水庫抽泥作業第四期」辦理清淤計量及檢驗工作,預計工作期限自111年7月1日起(或機關通知日期)至112年12月31日止,後續3年(113年1月~115年12月)以擴充方式辦理,惟若第四期抽泥作業進度提前完成或延後,本案工作期程亦得配合調整,若因不可抗拒或其它因素,其責任不在廠商,得申請延期,機關並得視實際抽泥進度狀況調整工作期限。
本次更正說明:補附招標文件「曾文抽泥四期清淤計量及檢驗補充說明書」檔案。本案截⽌投標時間111年6月20日9時,開標時間111年6月20日10時不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