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委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學校或學校之研究機構、法人團體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或公司。
(1)廠商為學校者,其科系至少需包含「土木」或「水利」或「電機」或「資訊」等相關科系之一及出具學校同意計畫主持人參與本案之公文。
(2)廠商為學校之研究機構、法人團體者,其營業項目(範圍)或登記或設立應具有「土木」或「水利」或「資訊」或「電機」等相關項目之一。
(3)廠商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其營業項目(範圍)或設立登記需含「土木」或「水利」或「電機」或「電子」工程等之一。
(4)廠商為一般公司機構或非學校之法人團體者,其營業項目(範圍)或設立登記需含「土木」或「水利」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CC01)」或「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3050)」或「電信業(G9)」或「資訊服務業(I3)」等之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依案件性質修正部份如後:
修正投標須知第59條(如招標文件P1-12頁):取消勾選主要部份之選項並刪除原所列字樣。
如下列:依採購法第65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下列部分及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無者免填):(1)主要部分為:(空白)。
以上修正請已下載或投標廠商注意。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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