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燕巢辦公室(824高雄市燕巢區工程路1號)A棟1樓第三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燕巢辦公室(824高雄市燕巢區工程路1號)B棟1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
二、備有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詳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十二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得標廠商須負責儀器設備運送、安裝、測試,且於本案驗收合格次日起提供1年全責保固服務及技術諮詢。
二、保固期間內,廠商須無償提供操作軟體之版本升級服務。
三、保固期間內,得標廠商應無償提供全年免付費到府之保固服務;保固期間內如系統故障或異常時,得標廠商須於接獲本中心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後十五日曆天內,檢查出故障問題所在,並令系統回復正常運作。若無法於十五日曆天內完成檢查及修復,廠商必須提供經本中心同意且功能不低於之同等設備替代,供本中心持續進行量測之用。
四、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分列各需求項目之費用明細。
五、得標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內自行投保意外責任險,以保障工作人員生命、身體或財產。
其餘請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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