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仁愛街19號(第一會議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投標廠商須為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103條第1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並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經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為本縣原住民清潔勞動合作社。
2.原住民個人須檢附原住民身分証明文件;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須檢附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期間內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之完稅證明文件。
(繳驗證件請詳閱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請於截止收件期限前辦公時間內電子領標,並於信封上書明郵購文件標的名稱。
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2.本採購案係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本採購案第1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廠商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分2階段開標。第1階段僅就原住民廠商進行開標程序,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經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第1階段之所有原住民廠商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其比減價格結果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再進入第2階段一般廠商之開標程序(原住民廠商外標封請註明「屬原住民之廠商」)。第2階段為一般廠商之開標程序,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辦理。
3.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均超底價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需辦理減價、比減價時,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及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相同者均未派代表到場時,由機關以抽籤方式處理。
4.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明細編號不得重複)』(經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或紙本標單未蓋本署或各該執行機關招標單位印章者以無效標論。
5.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6.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本局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7.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開標4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