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
廠商資格摘要
依經濟部商業司登記分類,投標廠商需具有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
60305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EZ05010、通信工程業E701010或資
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等相關登記項目。
應繳證明文件:
1.各該行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
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
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
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滿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
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
明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
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
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 感測設備及傳輸設備請依規定禁止使用中國大陸製產品。
2. 設備應送檢費用均由得標廠商辦理,送檢單位應符合國家標
準。
3. 本計畫採購之設備正式驗收合格之日起應由得標廠商出具保固
切結書,並繳納工程結算金額之百分之五保固金。保固期限為三
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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