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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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2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6元
總計
146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開標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柳橋西路15號本局水情中心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柳橋西路15號本局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廠商資格摘要
學校、研究機構、團體、財團法人、公司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署暨所屬機關自104年1月1日起工程採購案採全面電子領標方式辦理(廢除紙本領標方式)。
※按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略以,「違反第7條第1項…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採用電子領標者,請先行於公共工程委員會PCCES系統確認為最新版本,避免標單錯誤等問題導致標單無效。
☆本工程係跨年度工程時,並於與廠商簽訂合約時參照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敘明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除時之處置方式。
☆契約單價除另有規定外,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之,若得標廠商無本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且認為契約單價之調整不盡合理,得於簽約前提出,由雙方協訂之。
☆倘為搶險(修)工程,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或接獲通知保留標得標之次日(次日為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攜帶與登記相符之印章,至本署或所屬機關辦理簽訂契約(共同投標者各成員應共同具名)手續,不受第23條「決標日或接獲通知保留標得標之次日起十日內(末日為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規定。
☆倘為歲修工程,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或接獲通知保留標得標之次日起5日內(是日為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攜帶與登記相符之印章,至本局辦理簽訂契約(共同投標者各成員應共同具名)手續,不受第23條「決標日或接獲通知保留標得標之次日起10日內(是日為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規定。
☆本工程若為緊急搶險工程,將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請承攬廠商詳細考慮評估風險再行投標,投標標單視同已詳閱本工程契約條款、設計圖、施工補充說明書及相關招標文件且無異議。
☆請注意!本案倘辦理比減價時,參加廠商不得離開開標室,若有違規事宜,將喪失比減價權益。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署暨所屬機關自104年1月1日起工程採購案採全面電子領標方式辦理(廢除紙本領標方式)。
※按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略以,「違反第7條第1項…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採用電子領標者,請先行於公共工程委員會PCCES系統確認為最新版本,避免標單錯誤等問題導致標單無效。
☆本工程係跨年度工程時,並於與廠商簽訂合約時參照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敘明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除時之處置方式。
☆契約單價除另有規定外,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之,若得標廠商無本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且認為契約單價之調整不盡合理,得於簽約前提出,由雙方協訂之。
☆倘為搶險(修)工程,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或接獲通知保留標得標之次日(次日為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攜帶與登記相符之印章,至本署或所屬機關辦理簽訂契約(共同投標者各成員應共同具名)手續,不受第23條「決標日或接獲通知保留標得標之次日起十日內(末日為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規定。
☆倘為歲修工程,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或接獲通知保留標得標之次日起5日內(是日為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攜帶與登記相符之印章,至本局辦理簽訂契約(共同投標者各成員應共同具名)手續,不受第23條「決標日或接獲通知保留標得標之次日起10日內(是日為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規定。
☆本工程若為緊急搶險工程,將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請承攬廠商詳細考慮評估風險再行投標,投標標單視同已詳閱本工程契約條款、設計圖、施工補充說明書及相關招標文件且無異議。
☆請注意!本案倘辦理比減價時,參加廠商不得離開開標室,若有違規事宜,將喪失比減價權益。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