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
|---|---|
| 機關代碼 | 3.13.20.14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3 - 水道、海港、水壩及其他水利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蕭翔元 |
| 聯絡電話 | (04)8898646 |
| 機關地址 | 524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中山路三段640號 |
| 傳真號碼 | (04)8890128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06/04/10 |
| 原公告日 | 106/04/0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24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4元 |
| 文件代收費 | 12元 |
| 總計 | 276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 截止投標 | 106/04/18 14:00 |
| 開標時間 | 106/04/18 15:00 |
| 開標地點 | 本局開標室(524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中山路三段640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台幣179萬元整(支出標80萬、收入標99萬,可合併繳納)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524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中山路三段640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南投縣信義鄉(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開工日後210日曆天完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採上級機關訂頒之範本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及依法辦妥營業項目有土石或砂石買賣業務者之公司或商業登記【具砂石買賣商業登記者(F111030、F111090、F211010)或土石採取業(B6)】(需由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之業者結合土石或砂石買賣業者)共同投標,惟廠商若兼具上述資格條件者,亦得單獨投標。」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一、該項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二、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且無法於當場提出說明者以不合格標論。 三、投標辦法及繳押標金之規定,依照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暨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 四、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一)押標金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 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証保險單為之。(二)票據應以「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為受款人。(三)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局押標金專戶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53230055075帳號戶名: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四河局405專戶,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押標金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四)以擔保信用狀及保証書繳納者(需使用主管機關訂頒格式為之否則以廢標論處),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30日。 五、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六、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投標須知及附件,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七、參加投標廠商聲明書未附於投標文件遞送或所附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八、投標廠商應附之證件及標單等,如無法裝入本局所售之各項標封內,投標廠商應另備封套,將購領之標封正面剪下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九、廠商如對該項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公告起四分之一等標期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十、工程均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十一、本案決標原則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標與土石標售共同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第4點決標原則辦理;其中本案「疏濬工程標」標價應低於底價(新台幣14,000,000元整),否則以無效標論處,「土石標售標」標價應高於底價(新台幣19,950,000元整),否則以無效標論處;若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加總後有2家以上(含)相同時且合乎得標條件者,當場請其「疏濬工程標」廠商減價(以3次為限),減價後以對機關最有利者得標。 十二、本工程共同投標廠商應訂定協議書,其協議書應載明各成員之工作範圍與權利義務,並向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或認證,於投標時該協議書及公證書做為廠商證件之一未附齊全者視為廢標。 十三、本案施作地點包含南投縣信義鄉,相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由得標廠商繳納,正確金額以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計算為依據。 十四、本案於106年4月7日上傳「補充說明書」。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524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中山路三段640號 )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04/18 14: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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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歷年「工程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