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109年度在總價金額2,300,000元內,洽原得標廠商以議價方式另訂契約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開標地點
本局開標室(桃園市龍潭區佳安里佳安路2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
(一)投標廠商資格:
1.大專院校、2.研究機構、財社團法人組織、3.公司、4.自然人須具相關專業證照或專業能力證明文件。
(二)應繳驗證明文件(請提供影印本)。
1.合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1)大專院校:學校需以學校名義出具同意計畫主持人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2)研究機構、財社團法人組織:登記或設立應具有水資源、水利等相關項目。
(3)公司:營業登記或設立應具有水資源、水利等相關執業項目,如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領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公會或地方公會會員證。
(4)自然人須具相關專業證照或專業能力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計畫主持人須曾從事水資源或水利相關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並應提出具體學經歷及工作服務證明影本: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及具體相關工作證明(公私立機構、公司出具之工作服務證明)或勞保加保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4.前述廠商應提供具有完成「水資源管理」、「水資源調度」、「系統開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決標原則
█準用最有利標:
1、投標標價在底價內為原則。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需辦理減價時,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
2、參加投標廠商應將發給之標單(或標價清單)以中文大寫依式清晰填明標單總 價(不得使用鉛筆填寫) 否則視為無效標。
3、投標文件裝封
※不分段開標:
投標文件含標價清單(或標單) 及廠商應將各項證件影印、廠商聲明書、切結書一併裝入標封內並密封之,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否則以不合格標論處。
4、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違反法令提出異議者,請於公告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5、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
(1)本局政風室:(03)4712276,龍潭郵政23號信箱
(2)桃園調查處:(03)3328888,桃園郵政60000號信箱
(3)法務部調查局:(02)22918888,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相關檔案若無法開啟,請自行上網(https://zh-tw.libreoffice.org/)下載LibreOffice軟體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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