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40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屏南路3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標工本費每份新臺幣200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11/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40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屏南路36號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設立之甲等、乙等、丙等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並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2.承攬工程手冊。
3.廠商信用之証明。
4.廠商納稅之證明。
5.其他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檢附營造業登記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檢附承攬工程手冊(1-12頁)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4.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比減價說明: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6.本案採購標的如有疑問請洽詢業務承辦人陳建志先生(08)8665290轉8764。
7.第2次招標,招標文件與第1次招標相同,僅修改外標封截標、開標日期及親自領標工本費費用。
8.已領標廠商請上網領取新文件。若使用第1次招標文件投標,仍為合格標。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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