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40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屏南路36號
開標地點
940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屏南路36號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40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屏南路3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 55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及招標文件工作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資格(應具備下列兩項資格之ㄧ):a.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行政院工程員會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含有環工、水利或土木等工程顧問業。b.事務所應檢附環工、水利或土木技師執業執照。
2. 執業執照或開業證明文件:▓技師科別:環工、水利或土木。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4.廠商納稅證明:a.最近一期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b.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証明代之。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附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證明文件影本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5.廠商聲明書。
6.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7.廠商切結書(1)(2)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採購標的如有疑問請洽詢業務承辦人李柏憲先生(08)8668707轉8866。
2.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第53條規定辦理,如需說明或比減價於開標時當場辦理,不再另行通知,請廠商出席人員務必攜帶印章(與投標文件用印相同)參與說明或比減價程序(未出席者視同放棄)。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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