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橋南里工業一路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新台幣500元,郵購者另附回郵郵資新台幣150元及大型信封(並註明領取之案名、案號及收件人姓名、地址),以現金袋或郵局匯票方式付款。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4/2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橋南里工業一路5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簽約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設立之甲等乙等丙等綜合營造業。並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1-1.廠商檢附營造業登記證。
1-2.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影本(1-12頁)。
2.廠商信用之証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3.廠商納稅之証明:
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4、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5、檢附投標廠商切結書。
6、檢附保證金查詢同意書
7、檢附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採購標的如有疑問請洽詢業務承辦人龐偉群,08-7220698分機8713
2.押標金支票抬頭: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屏東中心431專戶(支票抬頭書寫錯誤,視同不合格標)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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