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機關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於本案實際執行金額達契約金額總額上限時,在原預算金額內,以標餘款作為擴充金額上限,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期間至107年12月31日止,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31雲林縣大埤鄉嘉興村豐田路6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工本費新臺幣20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31雲林縣大埤鄉嘉興村豐田路6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依法設立之公司、行號:限電器承裝業。(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二、廠商信用之証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文件】)
三、廠商納稅之証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附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附申報書影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查詢押標金保證金同意書。
六、投標廠商切結書。
【詳投標須知第6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開標時間及地點:
(1)開標時間:107年01月03日(三)下午14時。
(2)開標地點:經濟部工業局豐田(兼元長)工業區服務中心2樓會議室(地址:雲林縣大埤鄉嘉興村豐田路67號)
二、請投標廠商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及地點到場,廠商若未按時出席將喪失當場比減標價之權利。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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