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郵購或親至本中心無記名購買。或至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截、篡改)。2.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紙本工本費新台幣300元,郵購者另附新台幣100元回郵郵資,以現金袋或郵政匯票寄送、電子領投標系統網站電子領標費用20元。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証明文件。(1)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廢棄物處理廠商或再利用廠商需取得環保署或經濟部許可文件及相關資格文件如下: (1)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許可證(若採資源回收、再利用方式處理而無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許可證者,則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檢附本部核可之個案或通案再利用許可,及應符合下述第(1-3)、(1-4)目規定。)(1-1)、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1-2)、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需有:有機性污泥(代碼D-0901)。(1-3)、投標商應具有每月預估處理量100 公噸(含)以上之處理量或再利用許可量。(2)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3)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理機構(4)採資源回收再利用者,於本部核定之再利用許可所載明之清運方式,倘係由再利用機構自行清除或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得不附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倘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則應檢附依本項(2-1)、(2-3)、(2-4) 、(2-5)目規定之清除許可證,並由再利用機構與清除機構共同投標。
2.其餘詳投標須知第6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押標金繳納注意事項:
(1)開立支票:支票戶名(抬頭):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彰濱中心411專戶
(2)現金繳納之處所: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行政組(地址、彰化縣鹿港鎮鹿工路2號)、金融機構帳號:143036075011號 台灣銀行鹿港分行
2.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3.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者,須經公證或認證。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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