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郵購或親至本中心無記名購買。或至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截、篡改)。2.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紙本工本費新台幣300元,郵購者另附新台幣100元回郵郵資,以現金袋或郵政匯票寄送、電子領投標系統網站電子領標費用20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4/05
履約期限
於決標日起至107年7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二、以廢棄物清除業及處理業共同投標,或由廢棄物清理業單獨投標者:(一)其處理行為採最終處置者,應檢具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函)及位於彰濱工業區內之廢棄物處理場(廠)操作許可證(函)。(二)其處理行為採再利用者,應檢具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函)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並載明其污泥之處理方法係屬再利用行為。三、廢棄物處理場(廠)操作許可證(函)/ 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函):1、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應符合彰化濱海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第13點規定)/ 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2、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需有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代碼A-8801)項目。3、投標商分配於本工作應具有每月預估清理量200公噸(含)以上之處理量。4、處理場(廠)許可證之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5、有害事業廢棄物(污泥)處理,其為採固化法、穩定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處理方法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機構,應同時檢附最終處置進場證明。四、以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投標者,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核發之再利用許可函。
詳投標須知第6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押標金繳納注意事項:
(1)開立支票:支票戶名(抬頭):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彰濱中心411專戶
(2)現金繳納之處所: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行政組(地址、彰化縣鹿港鎮鹿工路2號)、金融機構帳號:143036075011號 台灣銀行鹿港分行
2.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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