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標每份工本費新臺幣500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7/07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7日內開工,開工之日起75日曆天內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詳投標須知第64條:
1.依法設立之甲等、乙等、丙等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並符合「營造業
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之規定。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
之資料代之。
2.廠商檢附營造業登記證。
3.檢附承攬工程手冊 (1-12頁)。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
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
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
金融機構出具,並經各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
文件】。
5.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
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
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6.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7.檢附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8.檢附投標廠商切結書
9.檢附押標金憑證或單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全興工業區服務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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