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08/13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設立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並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檢附營造業登記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承攬工程手冊(含負責人照片及印鑑、專任工程人員之照片、簽名及印鑑、變更登記、獎懲、投標日前最近之工程記載表,至少12頁影本)
2.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3.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廠商屬營造業,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
4.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比較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審查時間:本機關於廠商送達後14日內通知審查結果(工作日)。
5.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驗收合格日起一年。
6.押標金繳納-帳號:2813061021-3號/戶名:「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中壢中心419專戶」/支票抬頭︰「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中壢中心419專戶」,如支票抬頭開立錯誤視為資格不符。
附加說明
押標金金額:新臺幣13萬元整
履約保證金金額: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10%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決標後7個工作日內
保固保證金金額:新台幣8萬元整。
保固保證金有效期:驗收合格日起保固1年,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退還。
本案為開口合約-概估數量,按月依實做金額結算。
本案保險費於第一次請款時,依實際投保金額(檢附收據及機關核覆同意函影本)付款。
本案案名更正(增加"及人行道零星修復"),招標文件及所有內容均未改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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