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親至本中心或電子領標至工程會網址http://web.pcc.gov.tw/參閱(電子 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337桃園市大園區內海里民生路10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標工本費新臺幣500元,郵購者另附回郵72元
開標地點
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二樓會議室(337桃園市大園區內海里民生路101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4/0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收發處(337桃園市大園區內海里民生路10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資格証明文件:應具備下列兩項資 格之一:
a.依法登記開業之技師事務所。
b.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工程技 術顧問公司。
2.執業執照或開業証明文件
a.事務所應檢附技師執照。
b.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技術顧問公司。
2應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証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替代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執業執照或開業証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証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
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
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
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
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
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4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
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
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
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
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5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廠商切結書(1)(2)
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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