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親至本中心或電子領標至工程會網址http://web.pcc.gov.tw/參閱(電子 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標工本費新臺幣100元,郵購者另附回郵72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至106年5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廢棄物處理廠商需取得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 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
(1-1)、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
(1-2)、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需有:C-0104、B-0299
(1-3)、處理機構單獨投標者,應檢附廢棄物委由具C-0104及B-0299等廢棄物代碼清除機構清除之相關證明文件。
(1-4)、處理機構及清除機構共同投標者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2)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2-1)、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
(2-2)、許可清除廢棄物種類需有: C-0104、B-0299。
(2-3)、清除機構單獨投標者,應檢附廢棄物委由具C-0104及B-0299等廢棄物代碼處理機構同意書之相關證明文件。
(2-4)、清除機構及處理機構共同投標者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3)廢棄物清理許可證。
(3-1)、甲級廢棄物清理機構。
(3-2)、許可清理廢棄物種類需有: C-0104、B-0299。
二廠商信用之証明
三廠商納稅之証明
四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經濟部工業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7043401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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