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親至本中心或電子領標至工程會網址http://web.pcc.gov.tw/參閱(電子 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標工本費新臺幣300元,郵購者另附回郵72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28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詳契約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設立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或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或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並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廠商檢附:(1)營造業登記證。(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承攬工程手冊:檢附承攬工程手冊(1-12頁)
3.廠商信用之証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証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4.廠商納稅之証明: 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5.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6.檢附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7.檢附投標廠商切結書
8.檢附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訂於107年1月17日上午10時辦理招標說明會,地點: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二樓會議室。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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