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親至本中心或電子領標至工程會網址http://web.pcc.gov.tw/參閱(電子 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標工本費新臺幣200元,郵購者另附回郵72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收發處(337-59桃園市大園區內海里民生路10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
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証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廢棄物處理廠商或再利用廠商需取得環保署或經濟部許可文件及相關資格文件如下:
※許可處理、許可清除及許可清理廢棄物種類需有:鉻及其化合物(總鉻) (代碼C-0104)、其他前述化學物質混合或廢棄盛裝容器(代碼B-0299)。
※各處理場(廠)許可證營業地區須包含臺灣地區及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1)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許可證。
(1-1)、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
(2)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2-1)、甲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
(2-2)、許可證上所載之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需為第(1)項之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同意清運至第(1)項之廢棄物處理場(廠)之證明文件。
(3)廢棄物清理許可證(單獨投標)。
(3-1)、甲級以上廢棄物清理機構。
詳如投標須知六十四條
2.廠商信用之証明
3.廠商納稅之証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含所有成員)。
5.共同投標協議書(經公證或認證)。
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經濟部工業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7043401。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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