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經濟部工業局 |
|---|---|
| 機關代碼 | 3.13.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521 - 建築施工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彭德倉 |
| 聯絡電話 | (03) 4697640 #6686 |
| 註 | ◎B區被點擊之撲克牌會出現紫色粗框,表示該撲克牌已被挑選,若欲取消挑選,請再點擊該撲克牌1次,紫色粗框會消失。 |
| A區 | 重新整理 |
| 機關地址 | 324 桃園市 平鎮區 南豐路261號 |
| 傳真號碼 | (03) 4697309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否 |
| 後續擴充 | 否 |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6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06/09/0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南豐路26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如以郵購領標者另附回郵郵資新臺幣72元及大型信封(註明領取之案名、案號及收件人姓名、地址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 截止投標 | 106/09/14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09/15 10:00 |
| 開標地點 | 324桃園市平鎮區南豐路261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24桃園市平鎮區南豐路261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 項目 : 分類 :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簽約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登記有案之財、社團法人、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証明 3. 廠商納稅之証明 特定資格: 應徵專業服務廠商之工作團隊,應至少有一名團隊成員具有促參案件履約管理之經驗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1.(1).技術顧問機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經各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3. 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 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1.參與本案專業服務廠商之工作團隊,須具有建築工程、法律、財務、都計及環境影響評估等專門技能知識,且應具有執行依促參法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工作經歷實績證明文件(工作合約書或完成證明書及經歷等項)及專門技能之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等)。 本次修改投標須知及徵求服務建議書。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經濟部工業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截標時間 | 106/09/14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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