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之3號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之3號2樓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之3號1樓收件處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20日曆天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
資料代之,網址:http://gcis.nat.gov.tw/ mainNew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
網;但依法無者得免繳。
(2)有效期限內之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覆提供,
決標後將正本繳交機關核閱)。
2.承攬工程手冊:承攬工程手冊影本(最少影印1至12頁)。
3.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4.廠商信用之証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
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
證明之文件】。
5.廠商納稅之証明: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工程投標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其他}:若有未盡事宜,請詳閱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
本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7043401
受理疑義、異議之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同本公告之招標機關及聯絡人。
本案採購標的如有疑問請洽詢業務承辦人楊鳳儀,27541255分機228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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