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信義路3段41之3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信義路3段41之3號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信義路3段41之3號2樓第3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5/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信義路3段41之3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應檢附下列兩項資格之一):
廠商(所有成員)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依法設立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或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並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
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2)依法設立之【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及【J101060】廢(污)水處理業。
2.廠商(所有成員)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1)屬營造業者需檢附承攬工程手冊(1-12頁) 【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工程(例污水處理廠擴整建等相關工程)之證明文件。】
(2)其它業別者需有完成污水處理廠建廠或汰舊更新或功能改善等相關經驗之證明文件
3.廠商(所有成員)信用之證明
4.廠商(所有成員)納稅之證明
5.廠商(所有成員)投標廠商聲明書
6.查詢押標金保證書相關資料同意書
7.廠商(所有成員)投標廠商切結書1.3.4
8.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其它}:
本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7043401。
受理疑義、異議之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同本公告之招標機關及聯絡人。
本案依招標期限標準第9條
已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縮短5日
另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3日
另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2日,且縮短後符合不得低於10日之規定。
本案採購標的如有疑問請洽詢業務承辦人葉瑞芳,(02)27541255分機276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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