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人工領標工本費新台幣200元;電子領標免收。郵購者另附回郵郵資新台幣72元,以現金袋或郵局匯票方式付款。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資格(應具備下列兩項資
格之一):
a依法登記開業之技師或建築師事務所。
b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工程技
術顧問公司。
2.執業執照或開業証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証明。
4廠商納稅之證明。
5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廠商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資格証明文件:
a事務所應檢附技師執照。
b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
證。
2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執業執照或開
業証明文件。
3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
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
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
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
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
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經各該單位有
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始可作為證明
之文件】
4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
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
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
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
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
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
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
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
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
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
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廠商切結書1、2
*評選時間另行通知*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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