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信義路3段41之3號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期間2年(含當年度),擴充金額總計新臺幣240萬元(含當年度增購及自籌款金額),以本案公告之計畫構想內容範圍為上限。本局得視當年度工作執行及預算核定情形,於年度工作結束前通知得標廠商於1個月內提出次年度之工作計畫書,俟本局核定並於議價後簽訂委辦契約;如得標廠商拒絕或未提送計畫書,或計畫書經本局審查不合格者,本局得宣布廢標並重新辦理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信義路3段41之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免收,以現金袋或郵局匯票方式付款。郵購者另附回郵郵資新台幣72元及大型信封(註明領取之案名、案號及收件人姓名、地址)。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信義路3段41之3號2樓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信義路3段41之3號收件處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個人執照。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會計師事務所檢附登記或設立
之證明文件、扣繳單位設立(
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
編配通知書)、擔任本計畫工
作會計師之執業證書、會計師
公會會員證。
(2)技師事務所檢附負責人之執業
執照及開業證書(技師科別為
土木或水利)及技師公會年度
會員證。
(3)工程技師顧問公司檢附公司設
立或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
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
範圍包含土木或水利等工程顧
問業)、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
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
會員證書。
2.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
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
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
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
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
3.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
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
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
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4.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7043401
本案採購標的如有疑問請洽詢業務承辦人楊靖玉(05)6812533分機526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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