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經濟部工業局 |
|---|---|
| 機關代碼 | 3.13.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陳嬿蓉.李蕣利(現場) |
| 聯絡電話 | (03)9909128#8488 |
| 機關地址 |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46號 |
| 傳真號碼 | (03)9904418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是 |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否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11/30 |
| 是否複數決標 | 是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7/01/08 17:00 |
| 開標時間 | 107/01/09 10:00 |
| 開標地點 |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46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46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宜蘭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07年6月30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行號。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1)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許可證(若採資源回收、再利用方式處理而無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許可證者,則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檢附本部核可之個案或通案再利用許可,及應符合下述第(1-3)、(1-4)目規定。)(1-1)、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1-2)、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需有:有機性污泥(代碼D-0901)。(1-3)、投標商應具有每月預估處理量200公噸(含)以上之處理量或再利用許可量。(1-4)、處理場(廠)許可證或再利用許可之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2)廢棄物清除許可證。(2-1)、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2-2)、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營業地區須包含臺灣地區。許可證上所載之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需為第(1)項之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同意清運至第(1)項之廢棄物處理場(廠)之證明文件。(2-3)、許可清除廢棄物種類需有:有機性污泥(代碼D-0901)。(2-4)、投標商應具有每月預估清理量200公噸(含)以上之清除能量。(2-5)、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經濟部工業局龍德(兼利澤)工業區服務中心(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46號),聯絡電話:03-9909128(洽出納)金融機構帳號:台灣土地銀行蘇澳分行05305601026-9戶名 (請備註:廠商名稱、案名、案號)「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龍德中心413專戶」(詳如招標案件押標金、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繳納及處理規定)。 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57萬元; 依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 【其中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及廢棄物清除機構各1家】。 本案允許廢棄物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或同時具有廢棄物清除與廢棄物處理機構)單獨投標。 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 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 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 (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依採購法第65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下列部分及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1)主要部分為:污泥清運及處理。(2)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為:污泥清運及處理。 (依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辦理,若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2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2-5)單價決標。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經濟部工業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品項編號 | 1 |
| 品項名稱 | 污泥清除及清運及處理 |
| 預估數量 | 700 |
| 單位 | 公噸 |
| 截標時間 | 107/01/08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