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1/23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設立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並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廠商檢附營造業登記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應為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請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2.承攬工程手冊:丙級以上(含丙級)營造業者應檢附承攬工程手冊(1-12頁影印本);土木包工業者應檢附:工程記載手冊(1-13頁影印本)。3.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押標金繳納注意事項:
(1)開立支票:支票戶名(抬頭): 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豐樂中心446專戶
(2)現金繳納之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經濟部工業局豐樂工業區服務中心,台東市大忠路77號。金融機構帳號:臺灣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23036070522,帳戶名稱: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豐樂中心446專戶(請備註:廠商名稱、案名、案號)。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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