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全程計畫4年,總金額預估為新臺幣2,679.8萬元整。106年預算為629.8萬元整、107年預估為630萬元整、108年預估為750萬元整、109年預估為670萬元整;以上各年度預算金額仍需視立法院審議通過之法定預算為主。
2.本採購案於契約存續期間,倘預算未經審查通過或政策改變、機關組織調整、裁撤或搬遷,致契約未能繼續履行時,則本局具有終止契約之權利廠商不得拒絕,並依廠商之實際履約情形核實給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100元以現金或郵購方式於上班時間洽本局秘書室(出納)購買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5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1樓標封箱
履約期限
自決標之次日起起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ㄧ)非營利性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研究及學術機構,應持有以下證件之一者:
(1)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定登記證明。
(2)公函證明。
(二)營利事業機構或公司,應持有以下證件:
(1)依法設定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學校及機關得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須具備土木工程、資源工程、材料工程、資訊工程、礦業技術、礦業經濟、產業經濟、產業政策或資源經濟等相關研究及管理等背景之一,並嫻熟砂石材料、土石採取產業及政策,具相關之經驗或研究。
(2)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研究員如係公立學校教師,必須檢附所屬單位(主管)之同意證明;兼任行政工作者(指擔任副所長、副執行長或其他相當職務以上者)應有協同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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