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秘三科鄭先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履約標的屬環保廢棄物為有效督促廠商確實依法令辦理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秘三科鄭先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本投標須知第68條):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其他(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係指
1.投標廠商及其配合廠商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具備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之機關核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甲級許可文件,且其許可為有效狀態。
(2)為經濟部工業局依據「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設置之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機構。
(3)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會同其他部會所成立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並且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29條之規定。
2.除兼具清除及處理許可之機構外,如僅為清除機構或處理機構,尚須附配合之處理機構或清除機構之甲級許可證或許可文件,及雙方之契約書或許可同意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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