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權利2年,及每年對保險標的變動、增加(含新增處所之財產)或改良致實際現金價值增加者均予自動承保,惟以不超過各該項保險標的金額百分之十為限。保險標的物實際價值之增加幅度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各該項保險標的保險金額百分之十範圍時,機關得隨時通知保險公司並申請辦理批加保險金額。
(二)後續擴充2年及加保(106年以新臺幣3萬元為上限)之保險費總計以新臺幣40萬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3月10日起迄107年3月1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代之)。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H501021財產保險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財政部核發之產物保險營業執照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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